各市消防救援支队:
为推进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提升消防救援机构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总队制定了《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暂行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7月31日
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案件
快速办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提升消防救援机构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是指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第三条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应当遵循依法从快、质效并重、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罚款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当事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
(三)依法适用听证程序的;
(四)依法可能没收违法所得的;
(五)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时,执法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章 立案登记
第六条 适用快速办案程序的案件,执法办案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制作《立案登记表》,载明案件基本情况,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应该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在快速办理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确认。当事人不同意的,按照普通程序办理。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八条 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根据案件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现场录音录像。对需要现场即时询问的当事人、证人,执法办案人员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当场录音录像,不再制作询问笔录。
(二)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自行书写。能自行书写的当事人或者证人,可以由其本人自行书写书面材料,或者线上制作自行书写材料。办案单位应当提供样本供其参考。执法办案人员收到纸质书面材料,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三)使用格式化询问笔录。使用简明扼要且要素齐全,能完整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的格式化笔录模板制作询问笔录。
(四)全程录音录像。在消防救援机构办案区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全程录音录像的,可不再制作询问笔录。
前款第(一)(四)项以录音录像代替询问笔录制作的,录音录像应当以刻盘或者上传办案系统方式加以保存。在行政复议、诉讼或者因案件审核等需要时,可对录音录像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九条 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询问过程的,应当告知执法人员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
第十条 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的采集,可以采用全过程录像的方式对采集过程进行记录,并附简要的过程说明,不再制作相应的笔录。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足以认定其违法事实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章 处理与决定
第十二条 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由执法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审核后,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告知程序,可以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履行,由执法办案人员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由当事人签收;也可以口头方式履行,由执法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注明告知情况,由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不符合或不适宜快速办理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
第十五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认错悔改、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快速办理过程中时,发现不符合或不适宜快速办理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转为普通程序办理,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快速办理案件的执行、终结等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