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各社会单位:
为全面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消防技术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一部署,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将于即日起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查时间
从即日起至11月30日。
二、检查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
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生效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排查发现未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生效但实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由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开展100%检查。
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载明“消防技术服务、检测、维保、评估”等内容;
2.工作场所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3.执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以及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4.设备配备的种类、数量及校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6.机构基础信息和执业过程信息是否如实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和“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2023年1月以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服务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由组织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起火单位(场所)开展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倒查。
重点检查内容:
1.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是否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生效;
2.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和“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录入人员是否一致;
3.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4.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5.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6.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7.是否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8.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9.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机构印章;
10.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及其书面结论文件是否如实录入“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
(三)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建立“逢查必检证书”制度,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工作,核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持证情况;核查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重点检查内容: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信息是否录入“系统”;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三、工作措施
(一)及时自查自改。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及时对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及有关标准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查看是否符合从业条件,是否按标准开展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在我省执业项目是否按要求如实录入“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对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各设有消控室的社会单位要对本单位消控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查看值班人员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二)加强社会监督。各社会单位要对本单位委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重点查看提供服务的机构是否在“系统”中公布,服务过程是否符合《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社会单位对发现买卖或使用假冒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违法线索,可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进行举报。
(三)严格监督执法。消防救援机构将从严打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开展服务、出具虚假报告等突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检查发现买卖或使用假冒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对轻微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有关规定,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坚决防止一刀切执法、过罚不适应等问题。
(四)强化结果运用。消防救援机构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定期通过官网、公众号等通报晾晒违法违规执业的机构和人员。对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将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的“不具备从业条件机构公示栏”进行公示。严格按照《浙江省消防重点领域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要求,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执业信息录入“浙江省消防信用综合监管平台”,积极推动相关部门作为信用评价、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6月13日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的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