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无障碍阅读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
2023年 12月 19日 12: 08 信息来源: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作者:

各市消防救援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下简称《界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宣贯,广泛发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各地要通过政务网、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途径,向社会公告《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让社会单位广泛知晓申报备案的有关要求;要对辖区内的单位进行全面排摸,对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要告知其主动申报备案。各地要主动对接相关行业、部门,宣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的有关要求,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全面发动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主动申报备案。要及时发布申报备案通告,明确申报备案的相关材料和要求,指导单位根据不同类型做好线上、线下申报备案工作。单位主动申报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确定单位是否符合《界定标准》、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规定。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将其确认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将结果告知单位;核查不符合《界定标准》的,不予备案并告知单位;核查发现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等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告知单位并指导单位整改后重新申报。

二、明确要求,严格规范做好申报备案工作各地要严格对照《界定标准》,根据下列要求规范做好申报备案工作:1.单体建筑或建筑群归属一个单位、组织或分支机构使用的,使用单位、组织或分支机构申报备案;2.同一建筑中存在多个单位,其中所有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都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同时该建筑也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该建筑的统一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备案;3.具有固定场地场所、符合界定标准》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分支机构(即场地场所类主体),应当独立申报备案;4.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符合《界定标准》,应当申报备案。申报主体分为单位类主体和场地场所类主体,单位类主体应当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分支机构作为场地场所类主体。单位类主体全部通过线上方式申报备案,单位主体登录https://xfzzgl.zjxf119.com/zzgl或者通过浙里办-消防自主管理-重点单位申报入口,在线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提交申报。场地场所类主体登录https://xfzzgl.zjxf119.com/zzgl下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填写后线下提交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由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将相关信息录入新版消防监督执法系统。

三、完善机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各地要以发布新版《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界定标准》发布后,首次申报备案工作应在2024115日前全部完成;130日前,各地要将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地建立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动态调整机制,督促、指导辖区内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及时主动申报备案,已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因破产、注销、规模变更、性质改变原因导致不符合界定标准的,要及时移出各地应当分别在每年130630日前将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二是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单位全面应用浙里办-消防自主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单位基本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等信息;指导、督促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方、使用方协商确定或委托统一管理单位,明确对共用消防设施、共用疏散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管理职责,制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及违约责任。三是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各地要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库,综合考虑单位自主管理、消防安全风险、行业信用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每年应至少监督抽查1次,属于非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两年应至少监督抽查1次。四是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各地要将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明确主管行业、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将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要针对性将相关单位名单抄告行业、部门,要求其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行业、部门单位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同时,各地联合民政、教育、文旅、卫健、民宗、市场监管、文物等部门将相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纳入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检查。

本通知自2024110日起施行。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1210

 

 

 

 

 

 

 

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会堂,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

□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包括百货商店、零售商店、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商业综合体(集零售、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餐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上述场所;

□2.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2000个座位以上的公共体育场、体育馆、会堂、礼堂;

□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

二、公共娱乐场所

□1.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所,滑冰、滑雪等室内冰雪活动场所;

□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洗浴、按摩、美容(美发)、棋牌、茶馆、咖啡厅、台球、保龄球等室内休闲场所;

□3.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吧、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咖啡厅;

□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电影院、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三、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1.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四、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中、小学校;

□2.大型托儿所、幼儿园。

五、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六、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七、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船)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航站楼。

八、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2.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3.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对公众开放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九、发电厂()、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

□1.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以上且水库总容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电枢纽;

□2.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3.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

十、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厂房;

2.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1)单座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

2)单座容积5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

3)总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仓库;

□3.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4.一级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氢合建站。

十一、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人数超过200人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家具、食品加工、木材加工、物流分拣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

十二、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

□1.国家级科研单位,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2.设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3.高等院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十三、公共建筑

1.50米以上的写字楼、办公楼、综合楼、公寓楼等公共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十四、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隧道、地下观光隧道

□1.城市轨道交通的换乘站;

□2.一类城市交通隧道;

□3.地下观光隧道。

十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场所

□1.固定资产价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

□2.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3.建筑面积10000平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物流中心;

□4.地市分行级以上的银行;

□5.房间数100间以上的公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符合本标准的单位应当主动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

申报途径:

1.登录https://xfzzgl.zjxf119.com/zzgl或者通过浙里办-消防自主管理-重点单位申报入口,在线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提交申报;

2.登录https://xfzzgl.zjxf119.com/zzgl下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填写后线下提交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doc

"浙江消防"官方微信

"浙江消防"官方微博

看更多消防新闻,请扫码关注"浙江消防"微信、微博